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范围
省教育厅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职责与义务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严格依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办法,依法认定本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严格依照法定的工作程序、权限和范围履行职责,严禁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三)主动接受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四)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结果报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机构备案,并将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报省教育厅核准、验印。
三、委托程序
(一)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向拟委托认定本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发文征询意见。
(二)被征询意见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照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和依法接受委托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并函复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对同意接受委托的学校正式行文委托其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四、其他
(一)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依法办事,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教育厅将依法取消委托:
1、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2、违法、违规,不按照规定的工作办法、工作程序和范围、权限认定教师资格;
3、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重大失误;
4、其他不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5、学校因其他原因不再接受委托等。